哈密财务公司告诉你增值税专用**如何作废
纳税人在开具专用**当月,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等情形,收到退回的**联、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,按作废处理;开具时发现有误的,可即时作废。
作废专用**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“作废”处理,在纸质专用**(含未打印的专用**)各联次上注明“作废”字样,全联次留存。
作废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点:
(一)收到退回的**联、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;
(二)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;
(三)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‘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’、‘专用**代码、号码认证不符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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